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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能“撞了白撞”吗

2000-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交警认定陈洋负7O%的责任

7岁的陈洋一直是乘坐妈妈单位深圳边防检查站专门接送职工孩子上下学的校车。1999年5月24日,校车开出不远坏了,司机让学生们自己回家。

下午5时多,石军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行驶至深圳春风路桥底辅道时,同向行走的陈洋突然向右走出,司机尽管紧急刹车避让,汽车左侧的后视镜还是刮到了陈洋的头部。司机把陈洋就近送往深圳流花医院后,就处理事故去了。

陈洋的父亲陈瑞城赶到医院给陈洋作了检查,没有发现异常。他又带孩子到深圳市人民医院,这家医院对陈洋简单询问后,开了一些镇静的药,要陈洋回家休息。转天凌晨,陈洋不断地抽搐。他父母又带着他到了市人民医院,当天中午作了开颅手术,但最终没有保住陈洋的生命。

5月29日,交管局认定:陈洋在道路上没有靠路边行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石军驾驶的肇事车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标准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责任分担比例为陈洋负70%,车方负30%。

陈洋父母不服,认为肇事方司机驾“病车”上路,在出现险情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让受害学童负主要责任,明显认定错误。

交通法规适用孩子吗

陈洋父母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车方对陈洋的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费用50万元。

去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按照交警认定的车方承担30%的比例,判车方赔偿陈洋父母17508.5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原被告均不服,双方均上诉。

死者父母和代理律师指出:法院应考虑受害人年仅7岁,在道路翻修、没有交通标志、人车混行的路上被带“病”上路的车撞伤后致死的客观侵权伤害事实,应“跳出”交通法规对民事审判活动的不合理限制。受害人是未成年的小学童,尚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简单与成年人按一个标准划分责任和后果。

陈洋之死涉及到3个法律关系

肇事方在上诉书中称:本案所涉及交通责任由死者主要承担。接送上下学的陈洋母亲单位、错诊的深圳市人民医院,都应承担责任。

肇事方还作为原告起诉死者父母,要求他们承担交通肇事的主要责任,赔偿他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汽车修理费等等。

赔了儿子又当被告,陈洋父母大吃一惊: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三七开分担比例算下来,他们赔了一个儿子还要倒赔1000元。

今年2月29日,死者父母作为被告的第二次诉讼开庭。肇事方当庭向他们提出了11.5万元的索赔额,这个索赔主要是所谓的公司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肇事方部分要求,判决死者父母赔偿2335.2元。死者父母不服再度上诉。

医院承认在抢救上有过失,给了死者的父母9万多元的抚慰和补偿。家长单位的车接送职工孩子虽然是福利性的,但也给了陈洋父母5万元的补偿。惟独肇事车方强硬坚持是小孩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所以他们应当得到赔偿。

“撞了白撞”遭不同观点碰撞

司机黄先生说:“撞了白撞”不应成为司机的行车意识。特别是在不少地方,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仍未完善的情况下,“伤者为重”原则仍值得我们重视,尤其对孩子,应该作为一个活动的交通禁令标志看待。

律师范愉认为,法律在权利义务的分配上无疑应该向保护弱者方面倾斜。以所谓道路通行权对抗人的生命健康权,根本上是对生命权的漠视。她说,道路设施本应以人为本,而现实的状况是行人举步维艰,老弱病残寸步难行。在这些问题未得到切实解决之前,加大对行人责任的处理力度,既不合理又不具备现实基础。

(《中国青年报》2000.5.25李桂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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